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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信謠言!環評沒有禁止收費!環保驗收沒有降低標準!
編輯:2021-11-26 09:38:06
近日,李克強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公布發出以后,各大平臺爭先報道!傳來傳去,國務院的決定都被傳的變了意思。這樣不負責的報道,怎么能把政策正確傳達基層?實在是看不下去了,取錯誤報道的兩個方面為大家糾正:
一、環評禁止收費?沒提過!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減輕企業負擔,進一步優化服務。明確審批、備案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和進行相關的技術評估,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并要求環境保護部門推進政務電子化、信息化,開展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網上審批、備案和信息公開。
從條例可以看出,審批、備案、技術評估環評均不得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但是環評編制是第三方咨詢機構的服務行為,并未禁止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所以,政府暫時是不干預環評第三方的收費問題,不代表免費、不收費。千萬看準了!
二、企業自行組織環保驗收百分百通過?不可能!
1、環保部已發布《關于規范建設單位自主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企業自行組織驗收要有規范的,并非企業“自由”組織驗收。
2、根據環辦環評函。驗收工作組須有專業技術專家,專家責任重大,不會隨便簽字的,畢竟不少前車之鑒在那里了。
3、根據環辦環評函,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已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或者建設單位未依法向社會公開環境保護設施驗收報告的,應依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等的規定予以處罰。
而《條例》中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4、兩高司法解釋中,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1)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2)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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