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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


編輯:2021-11-25 11:37:48

一 總則

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等制定本規定;

二條環境保護設計必須遵循國家有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合理開發和充分利用各種自然資源,嚴格控制環境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三條本規定適用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工業、交通、水利、農林、商業、衛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機場等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擴建、改建和十時微個秒毫兆秒度項目,包括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及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的引進項目等一些建設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

四條本規定有建設項目的設計單位、建設單位負責執行

二 各設計階段的環境保護要求

五條環境保護設計必須按國家規定的設計程序進行執行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編審制度執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的“三同時”制度。

六條項目建議書階段:項目建議書中應根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等有關資料,對建設項目建成投產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所在地區的環境現狀;

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分析;

三、當地環保部門的意見和要求;

四、存在的問題;

七條可行性研究(設計任務書)階段:按《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規定,需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必須按該管理辦法之附件1或附件2的要求環境影響報告書或填報環境影響報告表。在可行性研究報告書中應有環境保護的專門論述,其主要內容如下:

一、建設地區的環境現狀;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資源開發可能引起的生態變化;

四、設計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五、控制污染和生態變化的初步方案;

六、環境保護投資估算;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或環境影響分析;

八、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八條初步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的初步設計必須有環境保護篇( ),具體落實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審批意見所確定的各項環境保護措施。環境保護篇( )應包含下列內容:

一、環境保護設計依據;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種類、名稱、數量、濃度或強度及排放方式;

三、規劃采用的環境保護標準;

四、環境保護工程設施及其簡要處理工藝流程、預期效果;

五、對建設項目引起的生態變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綠化設計;

七、環境管理機構及定員;

八、環境檢測機構;

九、環境保護投資概算;

十、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九條施工圖設計階段: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的施工圖設計,必須按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及其環境保護篇( )所確定的各種措施和要求進行。

三 選址與總土布置

十條建設項目的選址或選線,必須考慮建設地區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對選址或選線地區的地理、地形、地質、水文、氣象、名勝古跡、城鄉規劃、土地利用、工農業布局、自然保護區線裝及其發展規劃等因素進行調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設地區的大氣、水體、土壤等基本環境要素背景資料的基礎上進行綜合分析論證,制定的規劃設計方案。

十一條凡排放有毒有害廢水、廢氣、廢渣(液)、惡臭、噪聲、放射性元素等物質或因素的建設項目,嚴禁在城市規劃確定的生活居住區、文教區、水源保護區、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溫泉、療養區和自然保護區等界區內選址。鐵路、公路等的選線、應精良減輕對沿途自然生態的破壞和污染;

十二條排放有毒有害氣體的建設項目應布置在生活居住區污染系數小方位的上風側;排放有害廢水的建設項目就不止在當地生活飲水水源的下游;廢渣堆置場地應與生活居住區及自然水體保持規定的距離。

十三條環境保護設施用地應與主體工程用地同時選定。

十四條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煙霧、惡臭、噪聲等物質或因素的建設項目與生活居住區之間,應保持必要的衛生防護距離,并采取綠化措施。

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總圖布置,在滿足主體工程需要的前提下,宜將污染危害的設施布置在遠離非污染設施的地段,然后合理地確定其余設施的相應位置,盡可能避免互相影響和污染。

十六條新建項目的行政管理的生活設施,應布置在靠竟生活居住區的一側,并作為建設項目的非擴建端。

十七條建設項目的主要煙囪(排氣筒),火炬設施,有毒有害原料、成品的貯存設施,裝卸站等宜不止在廠區常年主導風向的下風側。

十八條新建項目應有綠化設計,其綠化覆蓋率可根據建設項目的種類不同而異。城市內的建設項目應按當地有關綠化規劃的要求執行。

四 污染防治

一節污染防治原則

十九條工藝設計應積極采用無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產生或少產生污染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限度地提高資源、能源利用率,盡可能在生產過程只能感把污染物減少到限度。

二十條建設項目的供熱、供電及供煤氣的規劃設計應根據條件盡量采用熱電結合、集中供熱或聯片供熱,集中供應名譽能夠煤氣的建設方案。

二十一條環境保護工程設計應因地制宜地采用行之有效的治理和綜合利用技術。 二十二條應采取各種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無阻制排放。如:

一、設置專用容器或其他設施,用以回收采樣、溢流、事故、檢修時排出的物料或廢棄物;

二、設備、管道等必須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防止物料跑、冒、滴、漏;三、粉狀或散裝無聊的貯存、裝卸、篩分、運輸等過程應設置一直粉塵飛揚的設施;

二十三條廢棄物的輸送及排放裝置宜設施計量、采樣及分析設施。

二十四條廢棄物在處理或綜合利用過程中,如有二次污染物產生,還應采取防止二次污染物的措施。

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產生的各種污染或污染因素,必須符合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頒布的排放標準和有法規后方可向外排放。

二十六條貯存、運輸使用放射性物質及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理,必須符合《放射性防護規定》和《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等的要求。

二節廢氣、粉塵污染防治

二十七條凡在生產過程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粉塵、酸霧、惡臭、氣溶膠等物質,宜設計成密閉的生產工藝和設備,盡可能避免敞開式操作。如需向外排放,還應設置除塵、吸收等凈化設施。

二十八條各種鍋爐、爐窯、冶煉等裝置排放的煙氣,必須設有除塵、凈化設施。 二十九條含有易揮發物質的液體原料、成品、中間產品等貯存設施,應有防止揮發物質逸出的措施。

三十條開發和利用煤炭的建設項目,其設計應符合《關于防治煤煙型污染技術政策的規定》。

三十一條廢氣中所含的氣體、粉塵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價值的應采取妥善處理措施。

三節廢水污染防治

三十二條建設項目的設計必須堅持節約用水的原則,生產裝置排除的非水應合理回收重復利用。

三十三條廢水的石松設計應按清污分流的原則根據廢水的水質、水量、處理方法等因素,通過綜合比較,合理劃分廢水輸送系統。

三十四條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含醫院污水)的處理設計,應根據廢水的水質、水量及其變化幅度、處理后的水質要求及地區特點等,確定處理方法和流程。

三十五條擬定廢水處理工藝時,應優先考慮利用廢水、廢氣、廢渣(液)等進行“以廢治廢”的綜合治理。

三十六條廢水中所含的各種物質,如固體物質、重金屬及其化合物,易揮發性物體、酸或堿類、油類以及余能等,凡有利用價值的應考慮回收或綜合利用。

三十七條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含醫院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系統時,其水質應符合有關排入城市地下水道的水質標準的要求。

三十八條輸送有毒有害氣體或含有腐蝕性物質的廢水的溝渠、地下管線檢查井等,必須采取防滲和防腐蝕措施。

三十九條水質處理應選用、低毒、或污染較輕的水處理藥劑。

四十條對受鈉水體造成熱污染的排水,應采取防止熱污染的措施。

四十一條原(燃)料露天堆場,應有防止雨水沖刷,物料流失而造成污染的措施。

四十二條經常受有害物質污染的裝置、作業場所的墻壁和地面的沖洗水以及受污染的雨水,應排入響應的廢水管網;

四十三條嚴禁采用滲井、滲坑、廢礦井或用凈水稀釋等手段排放有毒有害廢水。

四節廢渣(液)污染防治

四十四條廢渣(液)的處理設計應根據廢渣液的書、性質、并結合地區特點等,進行綜合比較,確定起處理方法。對有利用價值的,應考慮采取揮手或綜合利用措施;對沒有利用價值的,可采取無害化堆置或焚燒等處理措施。

四十五條廢渣(液)的臨時貯存,應根據排出量運輸方式、里喲感或處理能力等情況,妥善設置堆場、貯罐等緩沖設施,不得任意堆放。

四十六條不同的廢渣(液)宜分別單獨貯存,管理和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廢渣(液)混合貯存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產生有毒有害物質及其他有害化學反應;

二、有利于堆貯存或綜合處理。

四十七條廢渣(液)的輸送設計,應有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一、輸送含水量大的廢渣和高濃液時,應采取措施避免沿途滴灑;

二、有毒有害廢渣、易揚塵廢渣的裝卸和運輸,應采取密閉和增濕等措施,防止發生污染和中毒事故。

四十八條生產裝置及輔助設施、作業場所、污水處理設施等排出的各種廢渣(液),必須收集并進行處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排入自然水體或任意拋棄。

四十九條可燃質渣(液)的焚燒處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焚燒所產生的有害氣體必須有相應的凈化處理設施;

二、焚燒后的殘渣應有妥善的處理設施。

五十條含有可溶性劇毒廢渣禁止直接埋入地下或排入地面水體。

五十一條一般工業廢渣、廢礦石、尾礦等,可設置堆場或尾礦壩進行推存。但應設置防止粉塵飛揚,淋瀝水與溢流水、自燃等各種危害的有效措施。

五十二條含有貴重金屬的廢渣宜視具體情況采取回收處理措施。

五十三條噪聲控制應首先控制噪聲源,選用低噪聲的工藝和設備。必要時還應采取相應控制措施。

五十四條管道設計,應合理布置并采用正確的結構,防止產生振動和噪聲。

五十五條總體布置應綜合考慮聲學因素,合理規劃,利用地形、建筑物等阻擋噪聲傳播。并合理分隔吵鬧區和安靜區,避免或減少高噪聲設備對安靜區的影響。

五十六條建設項目產生的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應符合有關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

五 管理機構的設置

五十七條新建、擴建企業設置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環境保護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負責組織、落實、監督本企業的環境保護工作。

五十八條環境保護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如下:

一、貫徹執行環境保護法規和標準;

二、組織制定和修改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管理規 制度并監督執行;

三、制定并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規劃和計劃;

四、領導和組織本單位的環境監測;

五、檢查本單位環境保護設施的運行;

六、推廣應用環境保護先進技術和經驗;

七、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環境保護專業技術培訓,提高人員素質水平;

八、組織開展本單位的環境保護科研和學術交流。

六 監測機構的設置

五十九條對環境有影響的新建、擴建項目應根據建設項目的規模、性質、監測任務、監測范圍設置必要的監測機構或相應的監測手段。

六十條環境監測的任務是:

一、定期監測建設項目排放的污染物是否符合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所規崐定的排放標準;

二、分析所排污染物的變化規律,國制定污染控制措施提供依據;

三、負責污染事故的監測及報告。

六十一條監測采樣點要求布置合理,能準確反映污染物排放及附近環境質量情況。

監測分析方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七 環境保護設施及投資

六十二條環境保護設施按下列原則劃分:

一、凡屬污染治理和保護環境所需的裝置、設備、監測手段和工程設施等均屬崐環境保護設施。

二、生產需要又為環境保護服務的設施。

三、外排廢棄物的運載設施,回收及綜合利用設施,堆存場地的建設和征地費崐用列入生產投資;但為了保護環境所采取的防粉塵飛揚、防滲漏措施以及綠化設施所需的資金屬環境保護投資。

四、凡有環境保護設施的建設項目均應列出環境保護設施的投資概算。

八 設計管理

六十三條各設計單位應有一名領導主管環境保護設計工作。對本單位所承擔的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計負領導責任。

六十四條各設計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設置環境保護設計機構或專業人員,負責編制建設項目各階段綜合環境保護設計文件。

六十五條設計單位嚴格按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規定做好以下工作:

一、承擔或參與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二、接受設計任務書后,必須按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及其批意見所確定的各崐種措施開展初步設計,認真編制環境保護篇( );

三、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做到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設施與主體工程同崐時設計。

四、未經批準環境影響報告(表)的建設項目,不得進行設計。

六十六條向外委托設計項目時,應同時向承擔單位提出環境保護要求。

六十七條對沒有污染防治方法或雖有方法但其工藝基礎數據不全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展設計;對有污染而沒有措施的工程設計不得向外提供;對雖有治理措施,但不能滿足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生產方法、工藝流程,不得用開設計。

六十八條因工程設計需要而開發研制的環境保護科研成果,必須通過技術鑒定,確認取得了工程放大的條件和設計數據時才能用于設計。

九 附則

六十九條各設計單位的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規定并結合本部門的物點,組織制訂本行業的規定,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七十條本規定由國務院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七十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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